公然侮辱,是指在「公開、公然」的場合下,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,以非「事實」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、文字對受害者進行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」。公然侮辱罪:「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」實務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二年易字第二三六號判決認為:「被告在前開網站留言版上以粗鄙詞句,公然侮辱告訴人,使告訴人之人格遭受貶抑,並減損告訴人之聲譽,又網路資訊流通極為迅速,被告利用此等網路工具公然侮辱告訴人,使不特定之大多數人得以觀看上開有辱告訴人之網頁,被告之手段惡劣且對於告訴人產生之危害不輕」。 所以,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,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,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〝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〞,也包含以文字表現,所以直接變成〝加重公然侮辱罪〞,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。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〝公然侮辱〞還是〝公然毀謗〞,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,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。
心得:
唉丫如果你亂罵別人,就會被抓去關
小心阿
各位千萬不要亂罵人
本人就不會在公開場合罵別人
超不雅的
請大家要效法不要被告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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擷取資料網站http://www.rclaw.com.tw/SwTextDetail.asp?Gid=457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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